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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泉司法檔案選編數據庫》編制説明

 

一  《龍泉司法檔案選編》(以下簡稱《選編》)是晚清民國時期龍泉地方司法檔案(浙江省龍泉市檔案館藏M003號全宗)文書的選編。《龍泉司法檔案選編資料庫》(以下簡稱《選編數據庫》)以中華書局已出版的《選編》全輯为基础數據,且根據數據庫建設需求,提煉案件及檔案關鍵信息,對相關信息進行修訂、優化和補録。

一  《選編數據庫》涵蓋《選編》第一至五輯所收録龍泉市檔案館藏咸豐元年至一九四九年的地方司法檔案,包含三百四十三個訴訟案例,涉及一千零八十四個卷宗、兩萬六千五百餘件檔案。

一  《選編數據庫》所收録檔案以案件爲單位,部分案例包含兩宗或多宗案件,這些案件或案情緊密關聯,或於審理過程中併案處理,且原歸卷保存錯雜,爲保持案情的完整性,均作同案一併整理。

一  所有案件依起始時間順序排列,各案件以每案整理所見最早訴訟文書時間爲起始時間。同一案件收録相關卷宗所有與該案有關的檔案文書,兩份及兩份以上内容完全相同的文書僅收録一份。同一案件相關文書以時間爲序排列。

一  每個案例由案件名稱、内容提要、案件信息、文書信息、人物信息、檔案圖版等部分構成。

一  案件名稱,包含年代、兩造、案由三方面信息。其中的年代爲案件起始的年代。一案例包含兩宗或多宗案件者,以主要案件名稱加“等”或另擬能總領各案者作爲總案例名稱。

一  内容提要,簡要説明收録文書的概況,包括所屬卷宗、文書的主要類别和數量,並撮要説明案情内容與訴訟過程。

一  案件信息,包含案名、案由、案件分類、案件主題、時間、主要責任者、律師、司法部門或相關機構、龍泉縣主要司法官員、地理位置、相關案件。其中部分信息説明如下。

  • 案件主题,不以法律意義上的案件類别区分,僅據案情本身所涉及之關鍵内容標識其主題,若同一案件關涉多項内容,則可標識多個主題詞,不同的主題詞中間用“;”相隔。部分主題詞據案由加以合併精簡。如案件涉及祭田、書燈田、族山等族産,均以“族産”爲主題詞;如案件涉及鬥毆、輕重傷害,均以“傷害”爲主題詞,傷害致死者,則以“傷害殺人”爲主題詞;如案件涉及與警察、各類政府機構之間的紛争,均以“官民關係”爲主題詞。
    另,數據庫界面左側導引欄之“案件主題”,部分與各案案件信息之主題詞完全一致,部分則據案件信息之主題詞適當合併。其中涉及合併的主題如下。
    1)導引欄案件主題 “盜竊搶奪”“貪污瀆職”“誣告誹謗”“勒索詐欺”“僞造侵占”“賭博毒品”等,完全據案件信息之主題詞直接合併。凡涉及其中部分主題詞之案件,均可歸併入相應的類别之下。如案件信息之主題詞爲“貪污”或“瀆職”,或兩者兼有的案件,均併入導引欄案件主題“貪污瀆職”之下。
    2)案件信息之主題詞爲“家庭”“婚姻”“繼承”“産業”其中任一或兼而有之者,均併入導引欄案件主題“家庭婚姻”之下。
    3)案件信息之主題詞爲“木業”“鹽業”“炭業”“運輸”等涉及商業經營者,均併入導引欄案件主題“商業”之下。
    4)案件信息之主題詞爲“房屋”“地基”“灰寮”等涉及房屋道路者,均併入導引欄案件主題“房屋道路”之下。
    5)案件信息之主題詞爲“族産”“公産”“寺産”“會産”“倉穀”等涉及衆人共有産業者,均併入導引欄案件主題“族産公産”之下。
    6)案件信息之主題詞爲“傷害”“殺人”“溺亡”等涉及人身傷害者,均併入導引欄案件主題“傷害殺人”之下。
    7)案件信息之主題詞爲“毁損”“縱火”等涉及毁壊物业者,均併入導引欄案件主題“毁損”之下。
    8)主題詞爲“治安”“選舉”“水碓”“妨害公務”“私擅逮捕”“妨害名譽”等相關案件,因選編案例較少,均併入導引欄案件主題“其它主題”之下。
  • 案件分類,僅據檔案以民事、刑事簡單區分。若一案件既包含刑事又包含民事,則録作“刑事&民事”。
  • 時間,即案件整理所見相關訴訟文書的起訖年份。
  • 主要責任者,即案件相關當事人的姓名,一人多名者,將所見之其他姓名括注於後。
  • 律師,即案件涉及的撰狀律師或代理律師,並將委託當事人括注其後。
  • 司法部門或相關機構,即審理案件的各級司法部門或相關機構。
  • 龍泉縣主要司法官員,即審理案件過程中涉及的龍泉縣主要司法官員,如知縣、縣知事、縣長、幫審員、法院院長、檢察官等。
  • 地理位置,即文書中所包含的主要地理位置信息,如案發地、訟争産业所在地、原被告住址等。
  • 相關案件,僅指《選編數據庫》所含案例中案情相關之其他案件。

一  文書信息,包括每一件(或一組)檔案的題名、時間、主要責任者、類型、卷宗號與原卷宗編碼、注釋等信息。

一  題名爲檔案文書的完整名稱,由時間、責任者、事由(或内容)、類型構成。公文有發文號者,以發文號加事由爲内容;無發文號或發文號不易辨識者,僅以事由爲内容,事由據事由欄或原文概括。各類書狀、報告、票等均自原文选録若干字詞概括其題名内容。以人名爲主要内容的票、送達證書等類文書,三人以内者,據原文書全録;三人以上者,録主要三人,並加“等”,人名中间用“、”隔开。附件題名,除證據卷宗所含證據外,其餘均於其開頭書明抄呈或發送信息。

一  時間爲檔案文書的形成或抄呈時間,文書的形成時間以文書的落款時間爲准。落款時間缺失,則據簽收時間、批示時間爲斷,括注“到”“收”或“批”。上述時間均無,則據該件或相關文書的内容等予以推斷,推斷時間均加“[ ]”,必要時酌情加注説明。時間無從推斷的則録作“時間不詳”或“時間缺失”,加注説明排序依據,時間軸中將其系於前後相近文書年月之下。各類附屬文書若爲正件,則據録入落款時間,落款時間不明者,録作“時間不詳”;若爲抄件,則録入抄呈時間,抄呈時間不明者,録作“時間不詳”。

一  責任者包括當事人、相關司法人員或發文機構。各類書狀以具狀人爲責任者;各類結以具結人爲責任者;各類公文以簽署者或簽發機構爲責任者,二者均無則以所鈐印鑒爲據推定。審理單、點名單、報到單等,若原文書未署責任者,則不予推補,作“/”或“責任者不詳”。責任者爲三人以下者,據原文書全録,三人以上者,録主要三人加“等”,人名中间用“、”隔开。责任者一人多名者,據原文書録入,並於其後完整括注其他姓名。附屬類文書,若爲原件且有明確責任者的,據本件文書録入;若爲抄件,則以抄呈者爲責任者。

一  文書類型指文書的性質或文種,如“民事狀”“刑事狀”“傳票”“報告”“判決”“公函”等,均據原文書録入。數據庫界面左側導引欄設“文書類型”,其中類别據原文書類型適當歸併。涉及歸併的主要大類如下。

  • 書狀類,包括各類狀紙、聲請書的原件、抄件;
  • 證票類,包括各類票、送達證書的正本、稿本、原件、抄件;
  • 報告書,包括差吏、法警等司法人員奉票或飭令調查執行後的回禀、報告書、呈復等;
  • 單,包括審理過程中的名單、審理單、訴訟價額核定單等;
  • 供詞筆録,包括調查、審理、宣判、執行過程中的供詞及各類筆録;
  • 裁判,包括各類具有審理結論性質的訴訟文書,如堂諭、判決、裁決、裁定、決定、處分書等;
  • 勘驗文書,包括各類勘驗報告、履勘圖説、傷單、驗屍報告等;
  • 證明保證,包括當事人或相關人出具的結、保條、責付證書、憑證等保證、證明性文書;
  • 檢察官文書,包括檢察官於偵查、起訴、執行過程中形成的起訴書、檢察官意見書、莅庭片、檢察官上訴書、執行書等;
  • 公文,包括司法機關或相關行政部門往來或簽發的呈、公函、令、諭、咨、移、批、照會、告示等各類公文;
  • 收據,包括訴訟過程中形成的各類訟費收據、收狀證、收所證、回執、當事人或相關人的收領條等;
  • 證據,包括訴訟過程中作爲證據呈案的各類契據、圖、賬簿、判決等的原件及抄件。

同一件文書具有多重性質者,則同時歸入幾個相關的大類。

一  卷宗號指該文書在檔案館現藏卷宗號。

一  原卷宗編碼指該文書上加印的三位阿拉伯數字碼,非部分文書上手書之漢碼或兩位阿拉伯數字碼。原文書未加印三位編碼者不予補編,於編碼欄加注説明其於卷宗中所處位置。

一  從屬於狀紙、公函、報告等或由其派生的相關文書,另列編號,附於其下。原經統一歸卷整理的證據類文書,附於相應的證據卷宗封面或證物目録之下。

一  檔案中無從推斷其時間且難以排序的文書,以及無從系附的附屬類文書,均列於同案文書末尾。

一  人物信息,包括檔案文書涉及主要人物的姓名、性别、年齡、職業(或身份)、住址或籍貫,每件文書僅録入其中涉及的主要人物,一般每件不超過三人,部分點名單、供詞等人物信息較豐富的文書特殊處理。需要补充说明者具體如下:

  • 姓名,據原文所書,同時補充所見同一人其他姓名、異稱。
  • 年齡,據原文書録入,上下文書相互牴牾者,不予考證糾誤;本件文書無年齡信息者,不予推補。
  • 職業(或身份),據原文書録入,原文書未注明者,則據同案其他文書補充;若據同案其他文書無法明確者,則闕如。
  • 住址或籍貫,據文書信息録入相關人物的住址,如龍泉縣南鄉小梅村,其中或“村”、或“莊”、或僅出地名,或個别字音同而形異,僅取同案文書出現較多之稱法予以統一,非同案出現者不予統一。個别文書地址出現與前後相關文書迥異者,則據本件原文所書。籍貫非龍泉縣者,則書名原籍屬縣,原文書可知住址者,在其籍貫後,另録住址。

一  文書圖版據浙江省龍泉市檔案館所藏檔案原件掃描。原件斷裂或因掃描導致的割裂,一般不予拼接。

一  全庫采用規範繁體字。文書中專有名詞使用的俗字、異體字酌情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