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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泉司法檔案選編數據庫》編制説明
一 《龍泉司法檔案選編》(以下簡稱《選編》)是晚清民國時期龍泉地方司法檔案(浙江省龍泉市檔案館藏M003號全宗)文書的選編。《龍泉司法檔案選編資料庫》(以下簡稱《選編數據庫》)以中華書局已出版的《選編》全輯为基础數據,且根據數據庫建設需求,提煉案件及檔案關鍵信息,對相關信息進行修訂、優化和補録。
一 《選編數據庫》涵蓋《選編》第一至五輯所收録龍泉市檔案館藏咸豐元年至一九四九年的地方司法檔案,包含三百四十三個訴訟案例,涉及一千零八十四個卷宗、兩萬六千五百餘件檔案。
一 《選編數據庫》所收録檔案以案件爲單位,部分案例包含兩宗或多宗案件,這些案件或案情緊密關聯,或於審理過程中併案處理,且原歸卷保存錯雜,爲保持案情的完整性,均作同案一併整理。
一 所有案件依起始時間順序排列,各案件以每案整理所見最早訴訟文書時間爲起始時間。同一案件收録相關卷宗所有與該案有關的檔案文書,兩份及兩份以上内容完全相同的文書僅收録一份。同一案件相關文書以時間爲序排列。
一 每個案例由案件名稱、内容提要、案件信息、文書信息、人物信息、檔案圖版等部分構成。
一 案件名稱,包含年代、兩造、案由三方面信息。其中的年代爲案件起始的年代。一案例包含兩宗或多宗案件者,以主要案件名稱加“等”或另擬能總領各案者作爲總案例名稱。
一 内容提要,簡要説明收録文書的概況,包括所屬卷宗、文書的主要類别和數量,並撮要説明案情内容與訴訟過程。
一 案件信息,包含案名、案由、案件分類、案件主題、時間、主要責任者、律師、司法部門或相關機構、龍泉縣主要司法官員、地理位置、相關案件。其中部分信息説明如下。
一 文書信息,包括每一件(或一組)檔案的題名、時間、主要責任者、類型、卷宗號與原卷宗編碼、注釋等信息。
一 題名爲檔案文書的完整名稱,由時間、責任者、事由(或内容)、類型構成。公文有發文號者,以發文號加事由爲内容;無發文號或發文號不易辨識者,僅以事由爲内容,事由據事由欄或原文概括。各類書狀、報告、票等均自原文选録若干字詞概括其題名内容。以人名爲主要内容的票、送達證書等類文書,三人以内者,據原文書全録;三人以上者,録主要三人,並加“等”,人名中间用“、”隔开。附件題名,除證據卷宗所含證據外,其餘均於其開頭書明抄呈或發送信息。
一 時間爲檔案文書的形成或抄呈時間,文書的形成時間以文書的落款時間爲准。落款時間缺失,則據簽收時間、批示時間爲斷,括注“到”“收”或“批”。上述時間均無,則據該件或相關文書的内容等予以推斷,推斷時間均加“[ ]”,必要時酌情加注説明。時間無從推斷的則録作“時間不詳”或“時間缺失”,加注説明排序依據,時間軸中將其系於前後相近文書年月之下。各類附屬文書若爲正件,則據録入落款時間,落款時間不明者,録作“時間不詳”;若爲抄件,則録入抄呈時間,抄呈時間不明者,録作“時間不詳”。
一 責任者包括當事人、相關司法人員或發文機構。各類書狀以具狀人爲責任者;各類結以具結人爲責任者;各類公文以簽署者或簽發機構爲責任者,二者均無則以所鈐印鑒爲據推定。審理單、點名單、報到單等,若原文書未署責任者,則不予推補,作“/”或“責任者不詳”。責任者爲三人以下者,據原文書全録,三人以上者,録主要三人加“等”,人名中间用“、”隔开。责任者一人多名者,據原文書録入,並於其後完整括注其他姓名。附屬類文書,若爲原件且有明確責任者的,據本件文書録入;若爲抄件,則以抄呈者爲責任者。
一 文書類型指文書的性質或文種,如“民事狀”“刑事狀”“傳票”“報告”“判決”“公函”等,均據原文書録入。數據庫界面左側導引欄設“文書類型”,其中類别據原文書類型適當歸併。涉及歸併的主要大類如下。
同一件文書具有多重性質者,則同時歸入幾個相關的大類。
一 卷宗號指該文書在檔案館現藏卷宗號。
一 原卷宗編碼指該文書上加印的三位阿拉伯數字碼,非部分文書上手書之漢碼或兩位阿拉伯數字碼。原文書未加印三位編碼者不予補編,於編碼欄加注説明其於卷宗中所處位置。
一 從屬於狀紙、公函、報告等或由其派生的相關文書,另列編號,附於其下。原經統一歸卷整理的證據類文書,附於相應的證據卷宗封面或證物目録之下。
一 檔案中無從推斷其時間且難以排序的文書,以及無從系附的附屬類文書,均列於同案文書末尾。
一 人物信息,包括檔案文書涉及主要人物的姓名、性别、年齡、職業(或身份)、住址或籍貫,每件文書僅録入其中涉及的主要人物,一般每件不超過三人,部分點名單、供詞等人物信息較豐富的文書特殊處理。需要补充说明者具體如下:
一 文書圖版據浙江省龍泉市檔案館所藏檔案原件掃描。原件斷裂或因掃描導致的割裂,一般不予拼接。
一 全庫采用規範繁體字。文書中專有名詞使用的俗字、異體字酌情保留。
一 《龍泉司法檔案選編》(以下簡稱《選編》)是晚清民國時期龍泉地方司法檔案(浙江省龍泉市檔案館藏M003號全宗)文書的選編。《龍泉司法檔案選編資料庫》(以下簡稱《選編數據庫》)以中華書局已出版的《選編》全輯为基础數據,且根據數據庫建設需求,提煉案件及檔案關鍵信息,對相關信息進行修訂、優化和補録。
一 《選編數據庫》涵蓋《選編》第一至五輯所收録龍泉市檔案館藏咸豐元年至一九四九年的地方司法檔案,包含三百四十三個訴訟案例,涉及一千零八十四個卷宗、兩萬六千五百餘件檔案。
一 《選編數據庫》所收録檔案以案件爲單位,部分案例包含兩宗或多宗案件,這些案件或案情緊密關聯,或於審理過程中併案處理,且原歸卷保存錯雜,爲保持案情的完整性,均作同案一併整理。
一 所有案件依起始時間順序排列,各案件以每案整理所見最早訴訟文書時間爲起始時間。同一案件收録相關卷宗所有與該案有關的檔案文書,兩份及兩份以上内容完全相同的文書僅收録一份。同一案件相關文書以時間爲序排列。
一 每個案例由案件名稱、内容提要、案件信息、文書信息、人物信息、檔案圖版等部分構成。
一 案件名稱,包含年代、兩造、案由三方面信息。其中的年代爲案件起始的年代。一案例包含兩宗或多宗案件者,以主要案件名稱加“等”或另擬能總領各案者作爲總案例名稱。
一 内容提要,簡要説明收録文書的概況,包括所屬卷宗、文書的主要類别和數量,並撮要説明案情内容與訴訟過程。
一 案件信息,包含案名、案由、案件分類、案件主題、時間、主要責任者、律師、司法部門或相關機構、龍泉縣主要司法官員、地理位置、相關案件。其中部分信息説明如下。
另,數據庫界面左側導引欄之“案件主題”,部分與各案案件信息之主題詞完全一致,部分則據案件信息之主題詞適當合併。其中涉及合併的主題如下。
1)導引欄案件主題 “盜竊搶奪”“貪污瀆職”“誣告誹謗”“勒索詐欺”“僞造侵占”“賭博毒品”等,完全據案件信息之主題詞直接合併。凡涉及其中部分主題詞之案件,均可歸併入相應的類别之下。如案件信息之主題詞爲“貪污”或“瀆職”,或兩者兼有的案件,均併入導引欄案件主題“貪污瀆職”之下。
2)案件信息之主題詞爲“家庭”“婚姻”“繼承”“産業”其中任一或兼而有之者,均併入導引欄案件主題“家庭婚姻”之下。
3)案件信息之主題詞爲“木業”“鹽業”“炭業”“運輸”等涉及商業經營者,均併入導引欄案件主題“商業”之下。
4)案件信息之主題詞爲“房屋”“地基”“灰寮”等涉及房屋道路者,均併入導引欄案件主題“房屋道路”之下。
5)案件信息之主題詞爲“族産”“公産”“寺産”“會産”“倉穀”等涉及衆人共有産業者,均併入導引欄案件主題“族産公産”之下。
6)案件信息之主題詞爲“傷害”“殺人”“溺亡”等涉及人身傷害者,均併入導引欄案件主題“傷害殺人”之下。
7)案件信息之主題詞爲“毁損”“縱火”等涉及毁壊物业者,均併入導引欄案件主題“毁損”之下。
8)主題詞爲“治安”“選舉”“水碓”“妨害公務”“私擅逮捕”“妨害名譽”等相關案件,因選編案例較少,均併入導引欄案件主題“其它主題”之下。
一 文書信息,包括每一件(或一組)檔案的題名、時間、主要責任者、類型、卷宗號與原卷宗編碼、注釋等信息。
一 題名爲檔案文書的完整名稱,由時間、責任者、事由(或内容)、類型構成。公文有發文號者,以發文號加事由爲内容;無發文號或發文號不易辨識者,僅以事由爲内容,事由據事由欄或原文概括。各類書狀、報告、票等均自原文选録若干字詞概括其題名内容。以人名爲主要内容的票、送達證書等類文書,三人以内者,據原文書全録;三人以上者,録主要三人,並加“等”,人名中间用“、”隔开。附件題名,除證據卷宗所含證據外,其餘均於其開頭書明抄呈或發送信息。
一 時間爲檔案文書的形成或抄呈時間,文書的形成時間以文書的落款時間爲准。落款時間缺失,則據簽收時間、批示時間爲斷,括注“到”“收”或“批”。上述時間均無,則據該件或相關文書的内容等予以推斷,推斷時間均加“[ ]”,必要時酌情加注説明。時間無從推斷的則録作“時間不詳”或“時間缺失”,加注説明排序依據,時間軸中將其系於前後相近文書年月之下。各類附屬文書若爲正件,則據録入落款時間,落款時間不明者,録作“時間不詳”;若爲抄件,則録入抄呈時間,抄呈時間不明者,録作“時間不詳”。
一 責任者包括當事人、相關司法人員或發文機構。各類書狀以具狀人爲責任者;各類結以具結人爲責任者;各類公文以簽署者或簽發機構爲責任者,二者均無則以所鈐印鑒爲據推定。審理單、點名單、報到單等,若原文書未署責任者,則不予推補,作“/”或“責任者不詳”。責任者爲三人以下者,據原文書全録,三人以上者,録主要三人加“等”,人名中间用“、”隔开。责任者一人多名者,據原文書録入,並於其後完整括注其他姓名。附屬類文書,若爲原件且有明確責任者的,據本件文書録入;若爲抄件,則以抄呈者爲責任者。
一 文書類型指文書的性質或文種,如“民事狀”“刑事狀”“傳票”“報告”“判決”“公函”等,均據原文書録入。數據庫界面左側導引欄設“文書類型”,其中類别據原文書類型適當歸併。涉及歸併的主要大類如下。
同一件文書具有多重性質者,則同時歸入幾個相關的大類。
一 卷宗號指該文書在檔案館現藏卷宗號。
一 原卷宗編碼指該文書上加印的三位阿拉伯數字碼,非部分文書上手書之漢碼或兩位阿拉伯數字碼。原文書未加印三位編碼者不予補編,於編碼欄加注説明其於卷宗中所處位置。
一 從屬於狀紙、公函、報告等或由其派生的相關文書,另列編號,附於其下。原經統一歸卷整理的證據類文書,附於相應的證據卷宗封面或證物目録之下。
一 檔案中無從推斷其時間且難以排序的文書,以及無從系附的附屬類文書,均列於同案文書末尾。
一 人物信息,包括檔案文書涉及主要人物的姓名、性别、年齡、職業(或身份)、住址或籍貫,每件文書僅録入其中涉及的主要人物,一般每件不超過三人,部分點名單、供詞等人物信息較豐富的文書特殊處理。需要补充说明者具體如下:
一 文書圖版據浙江省龍泉市檔案館所藏檔案原件掃描。原件斷裂或因掃描導致的割裂,一般不予拼接。
一 全庫采用規範繁體字。文書中專有名詞使用的俗字、異體字酌情保留。